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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局),綏中、昌圖縣住建局:
為適應國家建筑業營改增的需要,根據住建部《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 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建筑市場與計價依據的實際情況,對我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進行調整。現將調整的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凡執行2008年《遼寧省建筑工程計價定額》、《遼寧省裝飾裝修工程計價定額》、《遼寧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遼寧省市政工程計價定額》、《遼寧省園林綠化工程計價定額》、2010年《遼寧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定額》及相應配套的費用標準的工程,且工程項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項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新工程項目”),按本通知調整。
二、計價依據調整內容
(一)工程造價按“價稅分離”計價規則計算,工程造價由稅前工程造價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組成。
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即不含增值稅)。
(二)建筑業實行營改增后,附加稅納入企業管理費,其他費用項目均與原規定內容一致。
(三)建筑安裝工程的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定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建筑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1%。
(四)材料費
計價依據中能夠確定材料除稅價格的部分,直接以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入材料費;
計價依據中不能確定除稅價格的材料(含定額中未指定內容的“其他材料費”),可按如下方式計算:
不能確定除稅價格的材料價格=含稅材料價格÷(1+17%)
(五)機械費
計價依據中的機械費乘以調整系數0.952,既為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機械費。
(六)各項費用計取標準調整如下:
1.2008年《遼寧省建設工程費用標準》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單位:%
|
|
總承包工程 |
專業承包工程 |
||
|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
機電設備 安裝工程 |
建筑工程類 市政園林工程 |
裝飾裝修、機電設備安裝工程 |
|
|
一 |
12.65 |
12.04 |
10.62 |
10.01 |
|
二 |
13.66 |
13.05 |
11.63 |
10.82 |
|
三 |
14.87 |
14.26 |
12.65 |
12.04 |
|
四 |
16.08 |
15.28 |
13.45 |
12.65 |
(2)企業管理費
單位:%
|
|
總承包工程 |
專業承包工程 |
||
|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
機電設備 安裝工程 |
建筑工程類 市政園林工程 |
裝飾裝修、機電設備安裝工程 |
|
|
一 |
12.50 |
11.42 |
8.93 |
7.85 |
|
二 |
14.28 |
13.21 |
10.71 |
9.28 |
|
三 |
16.42 |
15.35 |
12.50 |
11.42 |
|
四 |
18.56 |
17.14 |
13.92 |
12.50 |
(3)利潤
單位:%
|
|
總承包工程 |
專業承包工程 |
||
|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
機電設備 安裝工程 |
建筑工程類 市政園林工程 |
裝飾裝修、機電設備安裝工程 |
|
|
一 |
15.93 |
14.57 |
11.38 |
10.01 |
|
二 |
18.21 |
16.84 |
13.66 |
11.84 |
|
三 |
20.94 |
19.57 |
16.94 |
14.57 |
|
四 |
23.67 |
21.85 |
17.75 |
15.93 |
(4)冬雨季施工費
單位:%
|
冬季施工費 |
6.05 |
|
雨季施工費 |
1.01 |
(5)市政干擾費
沈陽、大連、鞍山、撫順、本溪五市以人工費+機械費之和的4.05%計算;其他地區按2.02%計算。
2.2010年《遼寧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定額》
|
費用項目名稱 |
費率標準 |
|
安全文明施工費 |
2.01 |
|
企業管理費 |
8.05 |
|
利潤 |
8.09 |
|
夜間施工增加費 |
4.05 |
|
白天施工需要照明費 |
3.03 |
|
冬雨季施工費 |
4.03 |
(七)材料暫估價、確認價均應為除稅單價,結算價格差額只計取增值稅。
(八)風險幅度確定原則:風險幅度均以除稅單價為基數進行計算。
(九)實行營改增后,《遼寧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市場信息價格均為除稅材料價格,包括除稅的材料原價、運雜費、運輸損耗費和采購及保管費。
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建筑工程項目(以下簡稱“老工程項目”),依照《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規定,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四、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工程項目(包括新、老工程項目),按原有計價依據計算工程造價,其中增值稅按征收率3%計算。
五、原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